哈吐普將兒童與他人的關系劃分為兩種:垂直關系和水平關系。垂直關系是指兒童和成人(主要指父母和教師)之間的關系,父母與兒童之間的親子關系就是其中之一。在這種關系里,成人控制,兒童服從;兒童尋求保護,成人提供幫助。顯而易見,親子關系是一種“權(quán)威——服從”關系,兒童與父母在心理上、地位上是不平等的。水平關系是指兒童和同伴之間的關系,具有平等、互惠的特點,兒童與同伴無論在能力、心理、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更重要的是,兒童在同伴關系中具有主動性,他可以在自己的活動中選擇同伴。
這是兩種對兒童的發(fā)展具有不同意義的關系。親子關系為兒童提供安全和保護,使兒童學習知識和技能;同伴關系則給兒童提供只有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才能獲得的學習技能和交流經(jīng)驗的機會。這兩種作用不同的關系告訴我們,不能用親子關系中的成人視角去看待兒童同伴交往的平等互惠。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相當數(shù)量的父母沿襲了他們在親子關系中看問題的方式,因為孩子在親子交往中是一個受保護的對象,是服從者,是被教事者,所以在家長和孩子交往以外的其他環(huán)境中,如同伴交往中,孩子仍然應當是受保護的、被教育的,服從家長意志的。這勢必造成家長對孩子處處照顧,事事干涉,剝奪孩子在同伴交往中成長、獲得經(jīng)驗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