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紀律的基礎在于愿望、情緒和行為之間的差別。我們限制行為,但是不限制愿望或者情緒。
大多數(shù)的紀律問題包括兩個部分:憤怒的情緒和憤怒的行為。不同的部分應該不同地處理。情緒應該得到理解地處理,行為可能需要限制和糾正。有時,理解孩子的情緒可能就已經足夠解決問題了:
媽媽:你今天看上去很生氣。
羅南:我是很生氣!
媽媽:你心里感覺有點不舒服。
羅南:你說對了!
媽媽:你生某人的氣。
羅南:是的,我生你的氣。
媽媽:你為什么不告訴我呢?
羅南:你沒有帶我去參加小小聯(lián)盟比賽,但是你帶史蒂文去了。
媽媽:是這個讓你生氣啊,我打賭你一定在心里說:“她愛他超過愛我!
羅南:是的。
媽媽:有時你真的那么想。
羅南:我確實會這么想。
媽媽:你要知道,親愛的,當你這么想的時候,應該過來告訴我。 有些時候,必須要有限制。當四歲的瑪格麗特想割掉貓的尾巴“看看里面有什么”時,他的父親接受了她的科學好奇心,但是毫不遲疑地阻止了她的行為,“我知道你想看看它里面什么樣子,但是貓兒的尾巴是不能割掉的,讓我們看看能不能找到一張圖來告訴你它里面什么樣子。”
當媽媽看到五歲的特德在起居室的墻上亂畫時,她的第一反應是想揍他,但是他看上去那么害怕,她不忍心過去打他,于是她說:“不,特德,墻不是用來畫畫的,紙才是用來畫畫的,給你三張紙!眿寢岄_始擦墻,特德非常感激,說道:“媽媽,我愛你!
將這個例子和另外一家類似的弄臟墻的處理方法比較:“你在干什么?你怎么了你?你不知道不能弄臟墻啊?我真不知道該拿你怎么辦!
有用和無用的訓誡方法
訓誡孩子時有用和無用的方法有巨大的差別。在訓誡孩子的時候,父母有時會制止不良行為,但是卻忽視導致該行為的驅動力。限制如果是在憤怒的爭吵中作出的,往往沒有條理,不連貫,并且無禮。甚至訓誡有時是在孩子幾乎不可能聽得進去的情況下進行的,而說出的話也最可能引起孩子的反抗。那樣經常會給孩子留下不好的印象,覺得不僅他們的行為遭到批評,連他們自己也不是好人了。
當我們用有用的方法訓誡孩子時,我們幫助他們,不僅關注他們的行為,也關注他們的情緒。父母應該允許孩子說出他們的想法,但是要限制、指導他們的不良行為。在作出限制時,態(tài)度既要保持父母的自尊,也要保持孩子的自尊。限制既不能專斷,也不能反復無常,而是要有教育意義,能塑造人品。在實施限制時,不能使用暴力或者過度的憤怒。孩子對限制的反感應該能夠預料到,并且要理解他們的這種反感,不能因為孩子怨恨禁令而額外懲罰他們。
這樣的紀律可能會使孩子自愿接受限制和改變某種行為。從這個意義來說,父母的訓誡可能最終帶來孩子的自律。通過認同父母和父母體現(xiàn)出來的價值,孩子內心會獲得自我調整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