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強化安全意識,體現(xiàn)預防為主。
首先,工作人員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不定期地通過會議、宣傳欄、典型事例等進行宣傳教育,明確安全活動的目的和意義,樹立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高度的責任感。嚴格執(zhí)行安全制度,認真做好安全的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等各項工作,將安全管理與日常保教工作相結合,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
其次,教職工要把安全崗位責任制牢記在心,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本著對幼兒負責的思想,努力辨識危險源,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方法,將危險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同時,要與家長及時聯(lián)系、溝通,避免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再次,開展內(nèi)容全面、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開展一些自救的游戲,如著了火怎么辦,走失后怎么辦,遇到陌生人怎么辦……并創(chuàng)設情景讓幼兒模擬表演,讓幼兒在游戲中學習自救知識。還要將安全教育落實到幼兒一日生活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中,真正實現(xiàn)《綱要》中"讓幼兒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識,學會保護自己"的要求。
5.工作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
工作人員在具體工作時,事事以幼兒為中心,本著促進幼兒和諧發(fā)展的宗旨,實行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傳達室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幼兒在園期間關閉大門,決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幼兒的接送嚴格按制度辦事,離園時教師把孩子交給家長,來園時家長把孩子交給老師。孩子最好由專人接送,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換人,家長應事先通知老師;如家長事先沒有通知,而放學時換了別人接孩子,即便是熟人,也應與家長聯(lián)系,核實情況后再作決定。
6.此外,在工作中要特別細心,進出教室隨手關門。不要將床、桌子、椅子放在靠窗口的地方,以防幼兒爬窗跌下。往墻上貼宣傳畫不要用圖釘。幼兒午休時要加強巡視,注意幼兒踢被或者蒙被睡。尖頭剪刀、小刀、縫衣針、紐扣、豆子等不能讓幼兒玩,以防刺傷、誤吞或進入呼吸道。熱水瓶不要放在夠不到的地方,以防燙傷。外用藥和內(nèi)服藥要分開安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藥瓶要有明顯標簽,以免孩子誤服。教師不得無故離開班級,如果有急事需要離開,應該請別的老師代管。在活動中,要注意保護幼兒,而且要隨時清點人數(shù)等。
二、幼兒園事故的處理原則及不同主體賠償責任
幼兒受到傷害,幼兒園要不要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歸責,在特殊情況下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甚至公平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即要不要承擔責任視幼兒園有沒有過錯而定。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幼兒園可能涉及的主要有三種情形:污染環(huán)境、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作了明確規(guī)定。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對此,《民法通則》和《意見》均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明確的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是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一旦發(fā)生傷害,首先應該根據(jù)責任大小由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對傷害的發(fā)生都沒有責任,才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分擔實際損失。
由于教師虐待、體罰而導致幼兒傷亡的,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他傷害事件,幼兒園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此外,根據(jù)《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刑法》等有關法津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不同情況,責任人可能被解聘,可能被取消教師資格,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幼兒園事故中,涉及賠償?shù)闹黧w主要有三個:一是幼兒園,二是監(jiān)護人,三是保險公司。
。ㄒ唬┯變簣@賠償責任包括因幼兒園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也包括因教職員工過錯引起的傷害賠償。后者賠償是先有幼兒園代替教職員工賠償,然后幼兒園再對教職員工進行行政處分式追償。根據(jù)幼兒園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情節(jié)、過錯情況,幼兒園賠償可分為完全責任、部分責任和免除責任。
1、完全責任。過錯全在幼兒園。如電視上報道的:某幼兒園教師隨便帶著幼兒進入食堂,在無人注意的情況下,幼兒不慎絆倒,掉進沸水的鍋中,造成嚴重燙傷的后果。
2、部分責任。即幼兒園事故的發(fā)生,其過錯一部分是由幼兒園或教職工引起的,一部分是由幼兒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如:幼兒在課間追打,教師在旁看見,雖制止但并不得力,釀成事故,那么教師應負一定的責任。
3、免除責任。指幼兒園事故的發(fā)生,純由幼兒自身原因引起,或屬意外,不可預料。如某幼兒患有某種疾病或屬特殊體質,家長并沒有告訴幼兒園或教師,幼兒園或教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造成傷亡,幼兒園并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