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目標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表述。常用的目標表述方式有:①從教師的角度表述,指明教師應該做的工作或應該努力達到的教育效果。例如,使幼兒體驗到在幼兒園生活的樂趣以及靠自己的能力行動的充實感;幫助幼兒同周圍的人們主動交往,培養(yǎng)對他人的友愛之情和信賴感;萌發(fā)幼兒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欲望和能力。②從幼兒的角度表述,指明幼兒通過學習應該達到的發(fā)展。例如:知道簡單的安全和保健知識,并能夠在生活中運用;喜歡參加游戲和各種有益的活動,在活動中快樂、自信;注意傾聽對方的講話等。
目前,多數人主張從幼兒的角度表述,以促使教師的注意力向兒童轉移,克服以往教育中教師過多注意自己"教"的行為,而忽視幼兒的"學"和"學的效果"的傾向。
目標分類 幼兒園課程目標按其性質一般可以分為行為目標和表現性目標(或稱非行為目標、一般性目標)。所謂行為目標,是指用一種可以具體觀察或測量的幼兒行為來表示的對教育效果的預期。每一項行為目標應該包括三個構成要素:核心的行為、行為產生的條件和行為標準。核心的行為往往要用一個操作性動詞表示,如"說出"、"指出"、"區(qū)分"等;行為產生的條件是指明這種核心行為發(fā)生的特定情境或方式,如"不需提醒,能飯后漱口","能模仿榜樣連貫地完成體操動作"等;行為表現標準則是對學習結果的敘述,如"會唱3/4拍的歌曲","能分辨故事中人物行為的對與錯"等。有關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方面的目標,采用行為目標比較有效,而情感態(tài)度之類的目標則難以用行為目標表述。
表現性目標是一種非特定的、較廣泛的目標,它描述的是學習者(幼兒)身心的一般變化。如"知道水的用途和重要性,能節(jié)約用水";"適應幼兒園的集體生活,情緒穩(wěn)定、愉快"等。表現性目標比較適合表述中遠期目標,也可以表述難以用具體行為來表述的那些情感態(tài)度類的目標,同時,由于它的非特定性,有人主張用它來代替行為目標,以保證課程活動的彈性,為幼兒主動地學習與發(fā)展創(chuàng)造條件。
表述方法 不同層次的目標要有不同的表述方法。一般來說,總目標是無法表述得太具體的,只能原則性地指出目標涵蓋的范圍和方向。其余各層皆應是總目標的具體化。目標層次越低,應表述得越具體、越具有可操作性。
對于單元目標來說,一般要求:①表述要明確,與上層目標的關系要密切,要比較直接。②目標的涵蓋面要廣,應包括知識的學習、能力的培養(yǎng)、操作技能和情感態(tài)度方面的學習與發(fā)展。單元的目標要有重點,但必須兼顧各個方面。③目標要有代表性,每一條均是單獨的內容,不要有交叉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