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兒童教育中,困擾家長的一個普遍問題就是,在兒童教育中是否可以運用懲罰手段,運用的程度如何。絕大多數教育問題專家都同意如下的結論:“在獨生子女教育中適當運用懲罰手段是必要的!币驗,對于一些任性的孩子,光靠說服教育是很難奏效的,而如果對于他們的錯誤行為不聞不問,聽之任之,無疑是對他們的放縱和慫恿,其結果是使其越來越任性而難以管束。所以,為了孩子的將來,在教育中,當孩子犯錯誤時,運用一定的手段加以懲罰是完全必要的。
家長在運用懲罰手段的時候應該注意到如下原則。
一、所謂懲罰并不等于體罰。懲罰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體罰只是其中最原始的、最無奈的一種,家長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對于孩子實施極其有限的體罰。我們知道體罰在一般情況下是收效最明顯的懲罰手段,能夠迅速地起到其它懲罰手段所起不到的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是,鑒于體罰所造成的對孩子的長遠的損害性影響,所以我們主張家長盡量少用或不用體罰這種手段,而應該采取其它一些手段,來加大對于子女的教育力度。
二、懲罰的及時性。對于孩子實施懲罰,應該體現(xiàn)及時性原則,即發(fā)現(xiàn)孩子犯了錯誤之后,及時進行懲罰,指出其錯誤所在,及應該承擔的后果。如發(fā)現(xiàn)孩子將家中的玻璃器具打破之后,要及時指出其錯誤,并要求他立即將破碎的玻璃打掃干凈,并送到垃圾站去。而不能等時過境遷,再來懲罰他。
三、懲罰的針對性。在懲罰孩子時,家長經常犯的毛病就是經常在發(fā)現(xiàn)孩子犯錯誤之后,將他以前犯的錯誤都翻出來,前后聯(lián)系,越想越氣,結果往往沒有掌握好懲罰的力度,懲罰過度,對孩子形成傷害。注意懲罰的針對性,還要提醒家長注意的,就是盡量避免在自己情緒不好時懲罰孩子,因為在自己情緒不好時,往往會將在其它地方所受的氣發(fā)泄到孩子身上,結果使孩子受到的懲罰遠遠超過他所犯錯誤應該得到的懲罰。
四、家庭成員的一致性。在對孩子實施懲罰時,一定要嚴格注意家庭成員必須保持一致,如果父親不讓孩子出來與小朋友一起玩,而母親卻將孩子放了出去。就會導致孩子對于懲罰不以為意,收不到懲罰的效果,還會產生極大的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