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內(nèi),不應裝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
三、門的雙面均宜平滑、無棱角。
四、不應設置門坎和彈簧門。
五、外門宜設紗門。
第3.7.3條 外窗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活動室、音體活動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樓層無室外陽臺時,應設護欄。距地面1.30m內(nèi)不應設平開窗。
二、所有外窗均應加設紗窗;顒邮摇嬍、音體活動室及隔離室的窗應有遮光設施。
第3.7.4條 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0m,內(nèi)側不應設有支撐。護欄宜采用垂直線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第3.7.5條 幼兒經(jīng)常接觸的1.30m以下的室外墻面不應粗糙,室內(nèi)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第3.7.6條 活動室和音體活動室的室內(nèi)墻面,應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環(huán)境布置的條件。
第四章 建筑設備第一節(jié) 給水與排水第4.1.1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室內(nèi)給水排水系統(tǒng)。衛(wèi)生設備的選型及系統(tǒng)的設計,均應符合幼兒的需要。
第4.1.2條 有熱源條件時可設置或預留熱水供應系統(tǒng)。
第二節(jié) 采暖與通風第4.2.1條 采暖區(qū)托兒所、幼兒園應用低溫熱水集中采暖。熱媒溫度不宜超過95~70℃。幼兒用房的散熱器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不具備集中采暖條件的二層以下房屋用壁爐、火墻采暖時,必須有高出屋面的通風、排煙等措施。
第4.2.2條 托兒所、幼兒園與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時,宜有過渡季節(jié)采暖設施。
第4.2.3條 托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廚房、衛(wèi)生間等均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tǒng)。
第4.2.4條 主要房間室內(nèi)采暖計算溫度及每小時換氣次數(shù)不應低于表4.2.4的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電氣第4.3.1條 幼兒用房選用的燈具應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第4.3.2條 活動室、乳兒室、音體活動室、醫(yī)務保健室、隔離室及辦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燈具照明,其余場所可采用白熾燈照明。當用熒光燈照明時,應盡量減少頻閃效應的影響。醫(yī)務保健室和幼兒生活用活可設置紫外線燈具。
第4.3.3條 照度標準不應低于表4.3.3的規(guī)定。
第4.3.4條 活動室、音體活動室可根據(jù)需要,預留電視天線插座,并設置帶接地孔的、安全密閉的、安裝高度不低于1.70m的電源插座。
第4.3.5條 在供應用房的電氣設計中應為各種機電和電熱設備提供或預留電源。
第4.3.6條 托兒所、幼兒園應設置電話、電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