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學校師生的安全和校舍的安全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1、凡學校教職工都要樹立安全意識,密切關心和注重學校校舍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情況,對使用的建筑物有責任做好監(jiān)督工作,有權拒絕在有危險的建筑物下進行學校教育活動。
2、學校校舍安全工作由中心校校長負責,總務處選派一名工作責任心強、懂業(yè)務的人員具體做到此項工作。
3、校舍安全檢查工作要做到經常性與季節(jié)性、突擊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經常性工作指每學期開學初必須經本校負責等人員進行檢查無誤后方可讓學生到校上課,平時每天都要注意校舍等建筑物的安全情況。季節(jié)性工作指上半年梅雨季前和下半年冬季雪季前的安全檢查工作。突擊性工作指上級有關部門及本校組織的各項有關校舍安全檢查工作。
4、校舍安全檢查工作過程中要做到全面、細致,不漏檢一個地方、項目,不漏檢死角。
5、檢查出的校舍等建筑物有安全隱患或危險跡象,應及時報告中心校及所在村民委員會,中心校在接到報告后3天內必須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該校實地察看,提出相應措施。報中心校長同意后與村民委員會協(xié)商解決有關事宜。檢查確定為危險房屋的校舍立即封閉嚴禁師生進入。
6、校舍安全檢查應包括學校使用的所有房屋(含租用、借用),各燈輔導建筑物設施(如體育設施),師生進出的主要路途建筑物(含他人的),學校校舍內的用電線路、電器等,涉及師生人身安全的固定性物品。
7、總務處應建立學校校舍安全檔案,并對檔案內容及時進行調整、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