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創(chuàng)新學前教育發(fā)展機制,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在全省積極嘗試、開展 "公建民營"辦園模式幼兒園(以下簡稱"公建民營"幼兒園)的試點工作。
第二條 "公建民營"幼兒園是指由政府無償劃撥土地,按照國家幼兒園建設標準,政府出資興建,委托具有辦園資質的社會團體、社會機構或個人管理運營,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兒園。
第三條 為規(guī)范"公建民營"幼兒園的管理,按照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于編制農村學前教育推進工程建設規(guī)劃的通知》等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公建民營"舉辦的幼兒園。
第二章 幼兒園的資產性質和管理原則第五條 "公建民營"幼兒園的土地及政府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歸國有,承辦者在辦園期間投資購買的設備等歸承辦方所有。在委托辦園之前,政府負責對幼兒園的全部資產進行清產核資、造冊登記。承辦方在辦園期間負責對幼兒園固定資產進行維護維修,不得擅自處理幼兒園國有資產,不得以幼兒園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等活動,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
第六條 政府資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兒園活動、生活、戶外活動場地等土建設施建設,提供基本的辦園條件。承辦者投資主要用于購置與辦園規(guī)模相匹配的教學、生活設備,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動器材、桌椅、床具、廚具以及衛(wèi)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備設備。
第七條 "公建民營"幼兒園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其他部門協(xié)助的管理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qū)內的幼兒園實行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 "公建民營"幼兒園實行"管辦分離",參照公辦幼兒園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三章 準入和退出第九條 建立準入機制。各縣(市、區(qū))制定嚴格的資格審查制度和審批程序;制定具體的選擇辦法,以公開、公平的方式擇優(yōu)選擇和委托有辦園資質的社會團體、機構或個人辦園。被初步確定為承辦"公建民營"幼兒園的團體、機構和個人,需要在縣(市、區(qū))內進行公示。
第十條 被確定為承辦"公建民營"幼兒園的團體、機構和個人,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委辦合同或協(xié)議,明確權利和義務。合同或協(xié)議內除正常的條款外,還必須包含有辦園宗旨,體現(xiàn)公益性和普惠性;資產歸屬、資產管理、收費標準、經(jīng)營時限等內容。辦園法人及有關資料需要在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登記注冊,頒發(fā)辦園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立退出機制。各縣制定委托辦園退出約束機制和審批制度。承辦者退出時,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教育、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對其資產、財務等進行審計,符合要求時,辦理解除合同等相關手續(xù),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營"幼兒園,由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解除合同協(xié)議,收回辦園許可證。
(一)未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擅自變更法人代表或承辦者的;(二)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三)租借、損毀園舍或改變園舍用途的;(四)無法保障園舍、設施設備維修維護,影響正常運轉的;(五)違反有關收費規(guī)定的;(六)無法保障教職工工資及福利待遇的;(七)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錢財?shù)?(八)年審不合格的。
第四章 幼兒園管理第十三條 幼兒園園舍的維護、修繕和設備保養(yǎng)、添置等要納入正常管理范圍內。承辦者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進行園舍的維護保養(yǎng)、設備更新,保證幼兒園正常的運轉。
第十四條 嚴格"公建民營"幼兒園園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準入制度,明確準入條件,實行持證上崗,合同管理。幼兒園依法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公建民營"幼兒園實行分級管理,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執(zhí)行國家有關部門和省政府規(guī)定。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由各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并報上一級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備案。也可參照同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執(zhí)行。不得自行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發(fā)改、物價、財政、審計、教育等部門要加強對"管辦分離"幼兒園的收費監(jiān)管,規(guī)范收費行為。
第十六條 "公建民營"幼兒園的經(jīng)費管理實行獨立核算。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兒園收取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費用,對以任何名義挪用幼兒園保教費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決查處并依法追究責任。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公建民營"幼兒園的財務監(jiān)督和指導,保證各項經(jīng)費?顚S。
第十七條 其他保育保教、衛(wèi)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優(yōu)惠政策第十八條 "公建民營"幼兒園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